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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清欠


最高院判决: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授权!!!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2-04-19 | 浏览:567次 ]


【裁判要旨】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债务人,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应视为其清楚、理解合同内容,同时也表明其放弃核实债权人的身份信息,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主观上具有与不特定的债权人成立借款关系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授权。空白借款合同的相关内容被明确后,对该债务人理应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0)最高法民申11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襄阳宏远酒店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丽君,女,1988年5月25日出生

......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宏远酒店与孙丽君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李红新系宏远酒店的前股东,且系宏远酒店法定代表人李牧远的父亲,涉案《借款协议》系李红新代表宏远酒店签订,宏远酒店对此没有异议。从宏远酒店二审期间提交的李红新的询问笔录来看,李红新对借款2400万元的事实并未否认,只是称其不认识孙丽君,其是向杨庆借款,并将签章后的合同交给杨庆,交给杨庆时,《借款协议》上的出借人及利率约定均是空白的。关于为什么合同上没写借款人,李红新回答“杨庆称:没事,把钱给到位就行了”。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李红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应视为其清楚、理解合同内容,同时也表明其放弃核实债权人的身份信息,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主观上具有与不特定的债权人成立借款关系的意思表示,空白借款合同的相关内容被明确后,对宏远酒店理应具有约束力。二审认定李红新曾将盖有宏远酒店印章的空白借款合同提供给案外人委托其代为借款,宏远酒店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予合同相对方,其行为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授权并无不当。

本案针对同一借款事实虽存在两份《借款协议》,但无论借款期限的约定为“十天”亦或是“一年”,在孙丽君已经履行出借2400万元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均不影响《借款协议》的效力。如前所述,在李红新将出借人及利率约定均为空白的《借款协议》交给杨庆后,《借款协议》上出借人孙丽君的签名、利率“月2.4%”虽系事后添加,亦不影响双方之间《借款协议》的真实性。二审认定宏远酒店与孙丽君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无不当。

本案一、二审期间孙丽君均委托了诉讼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宏远酒店二审期间的诉讼代理人已经前往看守所对李红新进行了询问,而孙丽君亦认可《借款协议》上孙丽君的签名及利率“月2.4%”系事后添加,故二审法院对宏远酒店申请孙丽君出庭接受质询、申请法院对李红新进行询问、申请对《借款协议》中孙丽君签名及其手印、“月2.4%”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未予准许并无不当。

综上,宏远酒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襄阳宏远酒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长  包剑平

 杜 军

员  关晓海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员  杨 鹏

(转自法律籍汇)

(编辑: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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