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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法务


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3-06-05 | 浏览:120次 ]

裁判要旨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对此,目前问题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不等同于未缴纳社会保险。只有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包括不建立社保账户、或者建立了社保账户但不缴费等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并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但未以劳动者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予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创建社会保险账户,以及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费社会保险基数不足、缴费年限不完整、社保险种不全等情形。如出现上述情形,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例如天津市、深圳市出台的相关规定就坚持此类观点。

关于这个问题各省市有不同的裁审观点,《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无正当理由停缴社会保险费,或者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对此有过错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予支持。

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违法行为并不少见,即使劳动者依法维权,也只能向社会保险机构举报用人单位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特别是国家层面并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无法引导司法机构理解“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这个规定到底是何意思。这也使得实践中各地出台的相关法律解释、指导意见观点各异。像江浙沪粤等地倾向于限缩理解,即“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是指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没有为劳动者创建社保账户、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不包括缴费基数不足情形。而天津、深圳等地则认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包括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不足等情形,并支持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诉求。

相关案例

2018)渝民申2660号案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常林礼和工管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签订了期限为10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常林礼于2016年11月20日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工管公司的劳动关系依法于当日终止,此后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常林礼称2016年4月28日其与工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系伪造,但经审查,该份合同上有常林礼和工管公司的签字盖章,一、二审法院认定该份合同合法有效,并无不妥。虽然工管公司于2016年11月20日向常林礼发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原因为常林礼自动申请离职,但常林礼和工管公司在二审中均认可出具该通知书的原因系应常林礼提取公积金之需。此后,常林礼于2017年5月11日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离职原因为“年龄达到退休”,工管公司作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双方劳务协议于2017年5月20日终止。因此时常林礼早已超过退休年龄,故此时终止的是双方之间的劳务关系,不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综上,因常林礼未举示证据证明存在前述法律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一、二审法院对常林礼要求工管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2022)京02民终426号案件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对至少两年内的工资支付记录负有保管备查义务。对于延时加班工资差额、降级工资差额及合格率工资扣款问题,邢永新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仲裁之日起两年之前其存在加班或东方时尚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其延时加班工资以及存在降级工资差额及合格率工资扣款的情形,故邢永新要求支付延时加班工资差额、降级工资差额及合格率工资扣款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东方时尚公司自2012年5月起为邢永新缴纳了社会保险,而是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不属于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事由,邢永新要求东方时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依据不足。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

2021)苏06民终4240号案件认为,成某与益昌汽车销售公司劳动纠纷中,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理解为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并缴费的情形,并不包括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而未足额缴纳费用的情形。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要求纠正的,可以通过劳动行政部门寻求解除,益昌汽车销售公司以成某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益昌汽车销售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

(整理:郭敬敬)

(审核:张海燕)

(编辑: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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