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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法务


外卖平台未审核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应承担连带责任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3-05-30 | 浏览:87次 ]

   ——王某与甲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点: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互联网平台应当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尤其是涉及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外卖餐饮平台,更应加强对平台内餐饮服务提供者身份及经营许可资质的审核。本案裁判明确外卖餐饮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尽到资质审核义务,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受非法侵害。

相关法条: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基本案情:

  被告甲公司运营某外卖餐饮平台,提供外卖订餐服务,并向消费者郑重承诺:我平台已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严格的实地审查,并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有效期等许可信息合法、真实、准确、有效。原告王某在该平台上一家麻辣烫店铺购买了一份麻辣烫,后发现该麻辣烫店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与该麻辣烫店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甲公司经营的外卖餐饮平台属于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以及甲公司在外卖平台上作出的承诺,甲公司应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并审查其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甲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使王某购买到了无食品经营资质商家制作的食品,合法权益受损,甲公司应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案由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具有如下义务:

1)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信息如实登记、核验的义务。电子商铺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登记、核验并应当定期核验更新。

2)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信息依法报送的义务。应依法依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

3)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的审核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尽到审核义务,如应当办理许可证的,应提示平台内经营者办理许可并应要求经营者提交核验。

(4)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或侵权等行为的监督、制止义务。

如发现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适度的、必要的措施,否则应当承担责任。

(撰稿:盛媛、张洁莲)

(审核:唐丽丽)

(编辑: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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