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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法务


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销售二手商品,应承担经营者责任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3-05-24 | 浏览:108次 ]

  ——王某诉陈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闲置物品交易模式是数字经济中的一种典型模式。二手物品交易平台的出现有利于闲置物品的盘活、再利用。但在现实中,有些人在二手交易平台以交易闲置物品的名义进行经营行为,商品出现问题后又以是自用闲置物品交易为由拒绝承担经营者责任。本案裁判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收入等情况,认定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销售二手商品的销售者应承担经营者责任,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原告王某为求学所需,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中被告陈某处下单购买某品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收货后发现该电脑外观磨损严重,无法正常充电使用,后送至官方售后检测发现电脑内部电池鼓胀、有非官方拆改和非原厂部件,与陈某所宣传的95成新明显不符,王某联系陈某退货退款遭拒。王某认为陈某构成欺诈,诉至法院请求陈某退款并按照价款三倍赔偿。陈某辩称,其在二手平台处理自用二手物品,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本次合同成立前,陈某通过其二手平台账号多次销售某品牌电脑等电子设备,非偶然、少量处理闲置物品,超过一般二手闲置物品处理的合理范畴,具有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对外出售商品获利的意图,故陈某具有电子商务经营者身份。根据双方联系情况看,双方是以涉案电脑为正品电脑作为交易前提,而涉案电脑经检查设备内部固态硬盘非原装部件,设备有非官方拆改痕迹,即涉案电脑并非正品二手电脑。被告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陈某退款并按照货款三倍赔偿。

延伸阅读

1、网络二手交易中,卖家经营者身份如何认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该规定对于经营者概念未进行明确界定。但《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销售二手商品的销售者应被认定为《销售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制的经营者,应承担经营者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结合出卖人的用户注册时间、账户交易记录、评价详情,从出卖人的交易频率和数量,出售商品时是否具有获利意图等方面进行审查。陈某的销售行为显然已超过一般用户在二手平台上转让、转让物品的节奏和合理范围,其在网络二手物品交易平台上买卖二手物品系以营利为目的,因此认定其为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平台是否具有监管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如果网络平台明知卖家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或者多次出现消费者投诉反馈卖家违规行为,而网络平台仍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的,那么网络平台需承担连带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有着主体责任,提供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防止类似事件发生,网络平台应加强自身监管责任,早发现早制止。

(撰稿:盛媛、张洁莲)

(审核:唐丽丽)

(编辑: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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