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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法务


陈某申请执行余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案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2-11-04 | 浏览:137次 ]

——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转移名下财产构成拒执罪

案例来源:2021)沪0107刑初461

裁判要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被执行人转移其名下财产并将财产处分所得款项转入其亲属账户,逃避案件执行。即便财产处分所得款项不足以支付全部执行款项,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相关法条: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20028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现予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7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16)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基本案情:

2020114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法院)就陈某与余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沪0107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余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补偿款人民币230万元;二、余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230万元为本金,自201811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判决生效后,因余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于2020528日向普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普陀法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20)沪01072242号。

在执行过程中,普陀法院于2020528日向被执行人余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但未果。2020529日,普陀法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但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此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普陀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余某某采取失信、限高措施。2020628日,普陀法院作出(2020)沪010722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1112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普陀法院立案恢复执行。20201117日,普陀法院以被执行人余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为由,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余某某被拘留期间,普陀法院通过讯问被执行人、走访调查及向相关部门核查,确定了被执行人余某某于2020521日将其名下房产出售并过户给他人且未将钱款用于案件执行的事实。普陀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并于2021115日依法将其移送至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追究刑事责任。202162日,普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余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裁判结果:

20201112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普陀法院立案恢复执行。20201117日,普陀法院以被执行人余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为由,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余某某被拘留期间,普陀法院通过讯问被执行人、走访调查及向相关部门核查,确定了被执行人余某某于2020521日将其名下房产出售并过户给他人且未将钱款用于案件执行的事实。普陀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并于2021115日依法将其移送至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追究刑事责任。202162日,普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余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例评析: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及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普陀法院积极调查、核实被执行人转移房产的相关事实,依法认定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起算时间以及拒执入罪标准,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有效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起算时间认定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解释时指出,该条中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起算时间应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是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并不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要件和前提。本案中,被执行人余某某在判决生效后转移其名下房产,虽然当时执行案件尚未立案,但是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从法律效果上,将判决、裁定生效后、执行案件立案前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调整范围,是法律设定拒执入罪的应有之意,能通过刑罚威慑力有效敦促义务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减少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有效维护法律权威。

二、“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的犯罪标准判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解释,“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有能力执行并非要求有足额全部履行的能力,有部分履行能力亦应当认定为有能力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余某某在判决生效后执行立案前将其名下房产出售给他人,并将所得房款人民币29万元汇入其母亲处,而未将钱款用于案件执行。虽然所得房款不足以将本案执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有部分履行能力,却采取转移、隐藏财产等抗拒执行、逃避执行的行为,应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

三、关于情节严重的犯罪标准判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解释,“情节严重”包括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余某某私下转移房产且未及时申报财产变动情况,财产转移后并未将所得款项用于本案执行,导致申请执行人权益无法到落实,被法院司法拘留后仍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致使生效裁判难以执行,已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整理:盛媛)

(审核:唐丽丽)

(编辑: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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