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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法务


杨某与孙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例分析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2-10-19 | 浏览:167次 ]

一、基本案情

杨某与孙某于2019年相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且按照家乡风俗举行订婚仪式。订婚时,孙某给付杨某彩礼10万元,并另行购买价值2万余元的三金首饰一套。此后二人并未举行婚礼,也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反而关系日渐疏离、愈演愈烈,直至孙某将杨某诉至法庭,要求解除婚约,返还彩礼、恋爱期间为小杨所花费的开销共计15万余元,及三金首饰一套。被告小杨及家人却认为,是原告主动提出的分手,按照农村风俗,不应该退还彩礼。

二、裁判结果

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现双方已解除婚约,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要求被告杨某某返还部分彩礼款并无不当。

原告在恋爱关系期间送给被告及被告家人的礼品,及原、被告在订婚期间用于消费的相互转账钱款属于赠与,原告要求返还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由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孙某彩礼款10万元及价值2万余元的首饰一套。

三、典型意义

1首先,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男方给女方的礼金,指自古以来的一种习俗。民法典中并没有关于彩礼的明确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所以,按习俗给付彩礼的,应在可接受范围内,不得借彩礼名义买卖、包办婚姻、干涉婚姻自由。

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条件: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不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条件: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整理:张茜)

(审核:张盼)

(编辑: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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