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

综合法务


预付卡未使用金额经营者应向消费者返还——张某等人诉某销售公司、孟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2-04-11 | 浏览:359次 ]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3月15日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销售公司所经营游泳馆疫情期间未营业,且在承租场地到期后不再继续经营,该销售公司亦不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及能力,故销售公司应当按照各消费者所剩余次数折算后退还相应的预付费用。因孟某某作为该销售公司的唯一股东,其以个人账户接收消费者的预付款项,形成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混同,判决,销售公司向张某等人返还剩余预付款,孟某某对上述预付款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四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9年期间,张某等众多家长为自己1至3岁的婴幼儿到某销售公司所经营的游泳馆进行办卡消费并签订入会协议,每人预存了几千元至上万元不等的费用,以微信转账或支付宝转账方式支付给该公司法人及唯一股东孟某某。2020年初,该婴幼儿游泳馆即处于闭店状态,后该公司承租场地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继续经营。该公司在退还部分家长未使用费用后便不再进行退款。张某等人与该销售公司法人孟某某协商无果后,张某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销售公司及孟某某退还剩余服务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销售公司所经营游泳馆疫情期间未营业,且在承租场地到期后不再继续经营,该销售公司亦不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及能力,故销售公司应当按照各消费者所剩余次数折算后退还相应的预付费用。因孟某某作为该销售公司的唯一股东,其以个人账户接收消费者的预付款项,形成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混同,该法院依法判决,销售公司向张某等人返还剩余预付款,孟某某对上述预付款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预付卡消费在服务领域,特别是在教育培训、美容美发、洗车、洗衣、健身等服务中广泛存在,而预付卡消费实践中存在以下情况:办卡过程中因经营者存在宣传诱导、预付卡合同中存在“消费者办卡后不补、不退、不得转让,逾期作废概不退款”等约定、办卡后扣款不明及服务下降,导致消费者在预付卡消费中与商家存在争议;更有甚者,部分经营者以装修、维护、停业整顿为名,携款跑路,或在重新整修后,改换门面,终止服务,造成预付卡消费者的消费困境。本案通过查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合同履行情况,在确认经营者无法继续提供约定服务的情况下,明确作为经营者负有将预付款中尚未消费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并结合该销售公司为一人公司的性质及股东收取预付款情况,依法认定股东应当作为责任主体,对销售公司所负有返还剩余预付款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大限度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延伸阅读:
一、什么是预付式消费

“预付消费”也叫提前消费,是指顾客预先向商家交付一定额度消费金额就可以类似整存零取的方式享受到服务,有时还可以获得商家承诺的额外优惠的消费方式。通常经营者通过何种噱头、优惠促销方式吸引消费者充值,消费者充值金额越大,享受的优惠越多。

二、律师提示:

通常情况下,常见的预付卡有美容、美发会员卡、餐饮会员卡、健身卡等,我们称之为单用途预付卡。卡内未消费部分费用是应当予以退还的。消费者有权采取合法、有效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理性消费、谨慎消费,杜绝盲从,从自己的需求点出发选择真实所需,提高自身风险意识,远离消费“陷阱”。

现实中,不是所有预付卡都可以随时申请解除,毕竟商家的权利也需要维护,因此退卡有条件。

具体有下列几种情形可以退回预付款:

1、经营者违规发放预付卡,可以退回预付款。

何为违规?商务部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规定,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均须到商务部门备案。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不是发放预付卡的主体。如发卡企业未到商务部门备案,则其不具备发放预付卡的资格,属违规发放预付卡。消费者可要求其退回预付款。

2、经营者在办卡时向消费者承诺的优惠和服务内容不兑现,可以退回预付款。

为了推销预付卡,经营者经常会夸大宣传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让消费者对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产生错误认识。消费者付款后发现实际的产品、服务与办卡时商家承诺的内容不符,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回款项。

3、通过不平等的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可以要求退回预付款。

商家经常用合同明确约定一旦激活概不费等理由来拒绝退卡退费,显然不合理。双方虽然签订了合同,但该合同通常为格式合同,而格式条款则要求商家不得免除或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否则该格式条款无效。但是商家往往以“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或“一经消费概不退款”为由拒绝退费。显然是不合理的约定,应当视为无效条款。

4、经营者因经营困难,直接关门跑路以逃避债务,可以要求退回预付款。

经营者因经营困难,关闭店铺的事情屡见不鲜,尤其是今年因疫情影响,很多商户纷纷倒闭,经营者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或者产品。本案中就是因为某销售公司所经营的游泳馆不能再继续经营引发的一起纠纷。消费者可向经营者要求退回扣除已享受服务价款外剩余的预付款。

(撰稿:盛媛)

(审核:唐丽丽)

(编辑:董悦)

做人如秦,做事如轩。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勤勉尽责,专业精通。多元宽容,务实创新。

宝鸡律师,立足宝鸡。宝鸡律所,服务社会。

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

地址:陕西宝鸡市金台大道17号科技大厦三楼

咨询电话:0917-3318989、3809991

13571710013、13209200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