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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与财产险区别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1-06-25 | 浏览:294次 ]

一、保险公司的分业专营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保险对象不同,在承保手续、订立的要求、保险责任、保险计费的基础、保险金的赔付、保险基金的管理方式以及公司的解散、清算等方面都是有区别的,因此,保险公司要进行分业经营。

保险法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二、财产险的赔付性和寿险的给付性

财产保险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赔付受损财产使其基本恢复原状,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主要方式是赔付修理、恢复受损财产的费用。

人寿保险属于给付性保险,只要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要按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共有三种:红利、退保金和保险金给付。

三、投保金额的确定

由于人的身体和生命无法用金钱衡量,所以保险人在承保时,是以投保人自报的金额为基础,参照投保人经济状况、工作性质等因素来确定保险金额。

财产保险是补偿性保险,保险金额依照投保标的的实际价值认定。补偿原则规定:所获的补偿金额不应超出实际损失金额,即不允许通过保险补偿而获利。而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具有特殊性,保险利益难以用货币衡量,此原则仅限于财产保险。

四、不足额投保

4.1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在这种合同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损失的赔偿责任仅以保险金额为限,超出保险金额以外的部分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实务中还有超额保险合同的情形,即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法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4.2不足额保险赔偿方式

在不足额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赔偿方式有两种:

1、比例赔偿方式,即按保险金额与财产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2、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不考虑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这两种赔偿方式,根据保险合同种类的不同,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4.3产生不足额保险合同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三种:

①投保人基于自己的意思或基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而将保险标的物的部分价值投保。前者如投保人为节省保险费或认为有能力自己承担部分损失而自愿将一部分危险由自己承担。后者如在共同保险中,应保险人的要求而自留部分保险;

②投保人因没有正确估计保险标的物的价值而产生的不足额保险;

③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保险标的物的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不足额保险。由于不足额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其差额部分的危险投保人并未转移给保险人,不足额部分应视为投保人自保。当发生全损时,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当发生部分损失时,通常适用比例分摊原则,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损失按比例分摊。

在英美等国家多采用“第一危险”的赔偿方法,即首先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为赔偿给付,如果实际的损失超过保险金额,则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超出的部分。

五、重复投保

重复保险指的是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财产险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投保人从中获利,对重复保险金额的总和进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限制。如果投保人的保险金额总和没有超过保险价值就不是保险法所规定的重复保险。

人寿保险不存在重复投保,可以多保多赔。寿险是人身保险,这类保险的保险标的为人体的生命和健康,一旦发生损失无法用货币进行评价。所以,如果投保人为同一个被保险人购买了多份寿险,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以后,可以获得多份保险的保险金。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六、代位求偿

代位求偿是指当损失由第三方造成时,保险人在履行补偿义务后,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方进行追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应地让渡出这一权利。

但这一原则仅在财产保险范围内有效,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既能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又同时可从肇事者处获取赔偿,而保险人仅有提供保险金的义务,没有从肇事者处索取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求偿意味着:

1,代位求偿主要是为了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

2,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则被保险人也将丧失向保险人取得保险赔偿金的权利。

3,代位求偿的限制,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组成人员对保险标的具有与被保险人共同的利益,他们因过失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能向他们追偿。

保险法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六十二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七、保险标的残存价值

财产具有从属性,财产的价值相应的所有权具有可变动性。财产险是针对财产损失的补偿,也是对所有权的替代,以免被保险人额外获利。

足额保险时,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后获得保险标的的全部价值。

不足额保险时,保险人支付的全部保险金仅弥补被保险人的部分损失,按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保险人获得按照保险金与保险价值的比例相对应的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保险法第五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八、保险期限

除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以外,大多数人身保险险种的保险期限都在1年以上。这就要求在保费计算之中要考虑利率因素,不仅包括利率的绝对水平,还要考虑利率未来的波动走势。

除工程保险和长期出口信用险外,财产保险多为短期(1年与1年以内),计算保费时一般不考虑利率因素。(财产流动性大,折旧贬值,财产价值减损或者提升等)

长期人寿保险所交纳的纯保险费中,大部分被用于提存责任准备金。这部分资金是保险人的一项负债,保单在一定时间后,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保单抵押贷款等一系列权利,而这是一般财产保险所不具有的。

(转自民商法尚律师)

(编辑人: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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