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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 户口迁入后是否就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从而要求补偿安置?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1-07-21 | 浏览:342次 ]


【裁判摘要】

征地安置对象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当事人之母系陈家坪组村民,当事人2008年出生时随父亲将户籍登记在安徽省定远县,2017年6月以未成年人投靠其母的名义将户口迁入陈家坪组。2018年8月望城区政府决定征收陈家坪组土地,2018年11月当事人之母所在的家庭户签订了拆迁腾地补偿合同,当事人未被列入安置补偿对象。当事人并未提交陈家坪组通过民主议定程序接纳其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与陈家坪组建立起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联系或依赖该组土地作为其生活基本保障,法院未支持其要求补偿安置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1)最高法行申21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欣宜。

法定代理人金继兵。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范炎斌,区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舒志清,局长。

再审申请人金欣宜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望城区政府)、湖南省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以下简称望城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行终4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欣宜以其户口迁入合法有效,其属于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书堂山街道彩陶源村陈家坪组(以下简称陈家坪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征收范围内有其家庭户的合法房屋,其应当得到补偿安置为由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2.确认再审申请人属于铜官窑遗址公园棚改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对象,判令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征地安置对象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案中,金欣宜之母蔡艳辉系陈家坪组村民,金欣宜2008年出生时随父亲金继兵将户籍登记在安徽省定远县,2017年6月以未成年人投靠其母的名义将户口迁入陈家坪组。2018年8月望城区政府决定征收陈家坪组土地,2018年11月金欣宜之母所在的家庭户签订了拆迁腾地补偿合同,金欣宜未被列入安置补偿对象。金欣宜以其属于陈家坪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望城区政府、望城分局对其进行补偿安置,但未提交陈家坪组通过民主议定程序接纳其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据。一、二审法院以金欣宜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陈家坪组建立起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联系或依赖该组土地作为其生活基本保障为由,未支持其要求补偿安置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金欣宜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金欣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金欣宜的再审申请。

长  寇秉辉

员  宋楚潇

员  田心则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雨晴

员  闫

(转自今日法律评论)

(编辑人: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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